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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章类型 |
处理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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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遗失 |
(1)自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,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/册。 (2)无法重购的,根据原书出版年限、价值不同,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至20倍交纳赔偿金。具体赔偿标准如下: 单册图书 2年内出版者——图书定价的2倍 3-5年内出版者——图书定价的3倍 6-10年内出版者——图书定价的5倍 11-20年内出版者——图书定价的10倍 出版年超过20年者——图书定价的20倍 多卷书 遗失其中1册,如购不到同样的书,原则上赔整套图书的定价,具体视馆藏复本情况、全套重新订购的难易程度及全套总册数等因素,确定赔偿全套书总价的倍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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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遗失 |
(1)自购同种同期号期刊赔偿,并交纳期刊加工费5元/册。 (2)无法重购的,单行本按期刊全年价格赔偿;合订本按其价格的5—10倍赔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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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污损 |
(1)污损处可修复,如铅笔勾画,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,首次违规,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;第二次作违章记录,停借1个月;如圆珠笔或其他笔勾画的,视情节轻重每页赔偿1—5元。 (2)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,首次违规,经教育后每页赔偿2-10元;第二次作违章记录,停借2个月; (3)修整后整体可用、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,首次违规,经教育后每页赔偿5-20元;第二次作违章记录,停借3个月。损坏严重者,按遗失办法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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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码损坏 |
每条交纳赔偿金3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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携带未借书刊出馆 |
首次携带未借书刊出馆的,经教育后,视认错态度由工作人员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个月的处理。二次携带未借书刊出馆,将视作窃书行为,按“窃书”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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窃书 |
以下行为视为窃书:撕书;破坏图书防盗装置;盗用他人借阅证借阅;二次擅自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。一经发现送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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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他人证件 |
(1)图书馆借阅证只限于读者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一经发现,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,停借两周。 (2)使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,一经发现,视作“窃书”行为,按“窃书”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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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期处罚 |
未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文献资料的,按过期天数交纳违约金(普通图书0.1元/日,短期借阅图书、外文图书0.2元/日,样本书0.5元/日,期刊1元/日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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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坏公物 |
损坏公共财物,按价赔偿,并视认错态度由工作人员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-3个月的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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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服从管理 |
违反图书馆“入馆须知”中有关的规定,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影响图书馆阅览环境,工作人员有权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-3个月的处理。 |